哔哩哔哩 API
  1. 运营指南
哔哩哔哩 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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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运营指南

运营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5】月【30】日
一、 规范概述
1.
本规范适用于入驻哔哩哔哩开放平台的所有开发者。
2.
本规范是基于《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社区规则》以及其他书面协议和/或哔哩哔哩发布的相关协议规范(以下统称“哔哩哔哩平台服务条款”)制定,与其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哔哩哔哩不时发布的相关协议、规则等也是本规范的一部分,您应同时遵守本规范、哔哩哔哩平台服务条款及前述相关协议、规则等所有条款。哔哩哔哩平台服务条款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用语与《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一致。
二、 准入要求
1.
开发者入驻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应满足下述条件:
(1) 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
(2) 信誉良好,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未在失信名单中;
(3) 已注册哔哩哔哩开发者账号;
(4) 其他哔哩哔哩要求的入驻条件。
2.
开发者入驻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应根据哔哩哔哩指示、流程完成下述手续:
(1) 提交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有效期需在一个月以上;
(2) 提交哔哩哔哩提供的《入驻承诺函》,请填入必要信息并加盖开发者公章;
(3) 营业执照及承诺函信息应与输入信息一致,如信息不匹配将导致开发者账号申请被驳回;
(4) 营业执照及承诺函所载信息应完整且清晰可辨(无反光、遮挡、缺边角、水印、证件套、logo等);
(5) 营业执照及承诺函请务必上传彩色版,如黑白版请务必加盖彩色公章;
(6) 其他哔哩哔哩提出的入驻事项。
三、 关联应用
1.
开发者在哔哩哔哩开放平台中关联并接入的应用程序,应根据哔哩哔哩指示、流程,提交关联应用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名称、应用图标、应用介绍、官方链接等,具体以关联应用页面为准。
2.
开发者在开放平台中关联并接入的应用程序,应满足下述条件:
(1) 应用名称仅支持中文、英文及阿拉伯数字,不能使用特殊字符、生僻字;
(2) 应用名称、应用介绍等信息应简洁、准确,不存在语义不清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如信息不明确将导致关联应用申请被驳回;
(3) 应用官方链接应完整,可在浏览器中直接打开;
(4)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应具有一致性、关联性,并应与实际提供的功能一致,如信息不匹配将导致关联应用申请被驳回;
(5)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不得含有商业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二维码、网址、邀请码、社交账号、促销、特价等;
(6)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享有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等标识,或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7)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不得冒用哔哩哔哩名义,或未经哔哩哔哩书面授权擅自使用、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哔哩哔哩”“bilibili”等哔哩哔哩享有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域名、网站名称等标识;
(8) 应用图标应完整且清晰可辨(无反光、遮挡、缺边角、水印、证件套、logo等);
(9) 应用名称、图标、简介等对外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社区公约》及其他哔哩哔哩的审核规范,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适宜出现的内容;
(10) 其他哔哩哔哩要求的关联应用条件。
四、 开放平台使用规范
1.
开发者不得实施违反法律法规、本规范、哔哩哔哩平台服务条款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2.
开发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经营执照、关联应用资料等。如开发者的入驻资料发生变更,开发者应立即重新提供或补充提供。
3.
向关联UP主提供服务的开发者应规范经营,提供优质的开放平台支持服务,不得超出关联UP主授权提供开放平台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得滥用接口能力,如擅自在关联UP主的账号内上传、发布未经授权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或以关联UP主名义对外发布评论、弹幕、私信等信息;
(2) 不得以诱导、要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与哔哩哔哩用户的关联关系;
(3) 关联UP主有权随时选择中止与开发者的关联关系或更换其他开发者,开发者不得以诱导、胁迫等方式阻止关联UP主行使其合法权益;
(4) 不得泄露关联UP主的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UID、粉丝数、主页访问情况)、稿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稿件源文件、稿件发布数量、弹幕、转评赞情况等)等任何信息,或实施其他侵犯关联UP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5) 关联UP主要求删除用户数据的,不得拒绝或擅自保留全部或部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后的信息);
(6) 其他违反开发者与关联UP主之间就使用哔哩哔哩开放平台服务相关书面约定的行为。
4.
开发者应遵守哔哩哔哩开放平台的运营规则,不得出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诱导、要求、胁迫关联UP主或冒用关联UP主名义要求他人使用或宣传哔哩哔哩开放平台以外的平台;
(2) 未经哔哩哔哩书面许可,自行使用或推荐、介绍他人使用任何插件、外挂等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哔哩哔哩服务或系统;
(3) 不得泄露开发者在使用哔哩哔哩开放平台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者与关联UP主的代理关系、开放平台数据等;
(4) 冒用哔哩哔哩名义(包括以“官方合作”、“官方认证”等暗示与哔哩哔哩存在任何关系的名义)或以任何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骗取财物、进行UP主招募、寻求商业合作等行为;
5.
因开发者行为使得哔哩哔哩和/或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因此直接或间接地遭受了任何支出、损害或责任(包括名誉损失以及哔哩哔哩向第三方支付的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或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者未妥善解决与关联UP主之间的纠纷。
五、 违规处理
1.
开发者存在以下情形,视为一般违规。一经查证,哔哩哔哩将对开发者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2次警告后仍未采取补正措施的,哔哩哔哩有权对开发者账号进行限时封禁整改,累计出现两次一般违规行为视为严重违规:
(1) 因开发者未能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3款约定提供优质的开放平台支持服务,导致哔哩哔哩于当月收到【3】次关联UP主投诉;
(2) 哔哩哔哩发现或哔哩哔哩收到相关材料表明开发者存在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经哔哩哔哩判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
开发者存在以下情形,视为严重违规。一经发现哔哩哔哩有权随时对开发者予以限时封禁、永久封禁或清退处理,如开发者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哔哩哔哩有权保留相关证据并上报相关部门。
(1) 因开发者未能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3款约定提供优质的开放平台支持服务,哔哩哔哩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收到【3】位关联UP主投诉;
(2) 哔哩哔哩发现或哔哩哔哩收到相关材料表明开发者存在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经哔哩哔哩判断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哔哩哔哩发现或哔哩哔哩收到相关材料表明开发者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 退出机制
1.
开发者可通过哔哩哔哩指示、流程退出哔哩哔哩开放平台。
2.
如开发者未通过哔哩哔哩的定期评估,哔哩哔哩有权随时对该开发者采取限时清退处理。
3.
如开发者存在本规范约定的严重违规情形,哔哩哔哩有权随时对开发者予以限时封禁、永久封禁、清退、禁止重新入驻等处理。
4.
开发者应根据本规范、哔哩哔哩平台服务条款以及哔哩哔哩要求完成退出/清退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或返还通过开放平台获取、产生的用户数据以及运营数据(包括包含上述数据的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资料文件或备份),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
七、 重新入驻
开发者退出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后,如再次申请入驻,条件如下:
(1) 因第六条第1款退出且不存在违规情形的,满足准入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2) 因第六条第2款被清退且不存在违规情形的,满足准入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入驻;
(3) 因第六条第3款被清退的,满足准入条件后,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哔哩哔哩开放平台可独立判断是否准予重新申请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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